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727号
被处罚人张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1月21日,因张xx、崔xx、郑xx、邢xx开设赌场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5月31日23时40分许,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5月15日23时许,xx酒吧老板王xx介绍酒吧内卖淫女赵x、孙xx给嫖客张xx,张xx在曹x甸区唐xx文x花园小区xxx号楼xxxxxx室内和赵x、孙xx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xx非法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xx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x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