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741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简述、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xxxxxxxxxxxx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