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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167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08:37:1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167号

被处罚人霍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10月18日,因霍xx扰乱单位秩序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08月01日,因霍x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7月31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唐xxxxxxxxxx后身平房万xx、霍xx卖淫嫖娼。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万xx、霍xx陈述、避孕套、嫖x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霍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