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063号
被处罚人郝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10月08日,因王x被诈骗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7月15日23时许,违法人郝x发在唐xxxxxxxxxxxxxx以钓鱼的方式牛牛xx。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郝x发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