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058号
被处罚人桑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02月24日,因2023.2.23桑xx阻碍执行职务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07月23日2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违法人桑xx在拨打唐海镇派出所接警电话xxxxxx中对唐海镇派出所接警人员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桑xx的陈述、视频资料、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桑x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