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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986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08:45:3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986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11日16时许,李xx将唐xx广场街创业广场绿化带埋着的电缆盗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人李xx陈述 、李xx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三日。70周岁以上老人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