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941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19日00时许,李xx在曹x甸区唐xx贝壳酒店四楼用手偷拍他人隐私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