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932号
被处罚人赵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7月17日,因2023.7.17赵xx扰乱单位秩序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警告。
现查明:2023年7月18日 10时10分,在曹x甸区唐x镇棠海雅郡售楼处,赵xx与售楼处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无果后,赵xx上到棠海雅郡售楼处楼顶围栏外拍摄视频扬言自杀,扰乱了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赵x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