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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913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08:48:0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913号

被处罚人赵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7月17日19时许,赵xx在唐x镇xxxxx区x楼处下班时间以后拒绝离开,致使x楼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下班。

以上事实有赵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