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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907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08:49:2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907号

被处罚人孙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17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唐xx派出所出警民警在唐xxxxxxxxxxxxx在出警过程中,孙xx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孙xx陈述、证人证言、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