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889号
被处罚人郑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10月08日,因郑xx被非法拘禁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7月15日23时许,在唐xxxxxxxxxxxx内,李xx与郑x、李x、李xx、李xx等人以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4905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照片、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