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0792号
被处罚人苏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01月13日,因苏x交通肇事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7月8日 15时30分许,苏x与朋友到唐xx兴海大街金x浴池洗澡,苏x朝女部方向行走被朋友梁xx制止后,苏x依然将女部门帘掀开并向里张望,随后再次进入女部,造成女部内人员恐慌。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苏x陈述,受害人隋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