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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145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08:55:0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145号

被处罚人董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以来董xx多次食用曲马多,2023年07月26日晚上,董xx在曹xx区x农场xx队家中再次食用曲马多,于2023年7月28日被民警查获,经xx对董xx尿液检测,呈曲马多阳性。

以上事实有董xx的陈述和申辩、毒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孙塘庄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