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826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3月15日17时xx国庆在曹x甸区唐xx西南庄一平房内与曲xx发生两性关系,后李xx用微信支付曲xx嫖x50元。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曲xx的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