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926号
被处罚人郑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5月19日下午5点多钟,郑xx未经郑xx同意,用脚踹开郑xx家北门,强行进入到郑xx家北院。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和申辩、郑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x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