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0989号
被处罚人丁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8月03日,因2017.6.1张金x手机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3月8日,在曹x甸区唐xx西南街一出租屋内,丁x才用微信支付的方xx100元钱与曲xx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以上事实有丁x才的陈述和申辩、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