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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1131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08:58:2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1131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26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x区xxxxxx村小卖部有人赌博,查明张x、刘xx、张xx、刘xx在王xx村xxxxx以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