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155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xxxxxx号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7月28日20时22分0秒,在奥德林餐厅,李xx酒后结账,从吧台里面抱住服务员陈xx,并对陈xx动手动脚。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