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008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09:00:2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008号

被处罚人姚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7月21日 11时许,姚xx在唐山市曹x甸区河北胜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盗窃废铁时被厂内员工当场抓住。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x行政拘留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