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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979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09:00:5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979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11月05日,因xxxxxx李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2023年05月04日,因xxxxxx李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7月14日17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3月31日11时许,李x在唐山市曹xx区唐xx嫖娼。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