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879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16日11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x有服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尿检呈阳性,李x对服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尿检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检测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