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148号
被处罚人孙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4月18日9时23分许,在唐山市曹xx区x里海河豚小镇,因 养殖虾池旁边小屋使用问题,孙xx与王xx发生冲突,后打架,发现王xx、张xx、王xxx和孙xx有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病 历,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