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770号
被处罚人谭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05日14时许,徐xx(男,1984年05月24日生,联系电话:xxxxxx),在唐银钢铁有限公司1号门口报警:有人开车堵门。民警到达现场,得知谭xx进入唐银钢铁有限公司1号门口时,未办理通行证,保安不让谭xx把车x进入,后谭xx把车停在1号门栏杆处,影响通行秩序。谭xx办事回来开车要走,保安拦住谭xx要求谭xx等派出所的人来处理,谭xx又报警。
以上事实有谭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