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0762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xx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04日12时许,郑x(男,1985年05月11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在唐山xxxx有限公司门口有人把公司门x了,请出警。经查,彭xx组织王x、王xx、郑xx因要工资将唐山玉xxxxx有限公司门口给堵上了。
以上事实有王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