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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137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09:07:4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137号

被处罚人杜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杜xx在7月25日,以每小时200元的价钱,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号:xxxxxx,出租、出借给他人,帮助他人用以电信诈骗犯罪。杜xx共获利39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提取笔录、口令红包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