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956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3月23日,因唐xx三中学校系列盗窃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12月13日,因xxxxxx曹x甸区周xx手机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7月19日12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3年3月份以来,李梦x在曹x甸区用手机登录威尼斯人赌博网站,并注册账户多次投注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