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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955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09:09:5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955号

被处罚人孙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5月25日,因xxxxxx邹xx手机被盗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9年10月10日,因xxxxxx冀东油田南区自行车被盗案,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行政拘留。 2021年07月14日,因2019.8.3孙x研等人系列盗窃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07月19日,因孙x研系列盗窃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7月19日12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x农场x队孙x研、李xx使用手机进行网上赌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