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1159号
被处罚人周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29日08时许,李x廒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周xx,男,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616,此人有嫖娼嫌疑,故我所对此案展开调查。经调查联系,周xx主动到我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自己嫖娼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本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