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3〕1135号
被处罚人韩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1月10日,因2022.9.10森林公园聚众斗殴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7月27日13时许,李x廒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韩xx将自己手机号出租给他人用来电信诈骗,从而获取利益,随即立为行政案件展开调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本人陈述、Qxxx、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