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0987号
被处罚人张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2月24日,因xxxxxx一农场三元村虾池子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3年06月27日,因张绩x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月,桑xx在曹xx区xxxxxxxxx张xx的养鱼池彩钢房内操持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张xx、桑xx等人参与赌博,张xx对赌博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