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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1143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14:40:3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1143号

被处罚人魏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8日,魏x在曹xx区xxxxxxxx区西侧铁皮房内使用王x的手机登录网络as娱乐网站中的百家乐xx投注,从事网络赌博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魏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