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0943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9月23日,因2022.9.22王x等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07月18日10时许,曹xx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2022年9月至今,王x在互联网AS娱乐网站注册并在百家乐xx多次投注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