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0839号
被处罚人王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11月22日,因2022.11.14水景公寓纠纷,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2月23日,在唐山市曹xx区唐xx交化小区xxxxx号的一出租房内,曲xx、王xx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后,王xx用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给曲xx50元嫖资,王xx对其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