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巡)行罚决字〔2023〕0811号
被处罚人王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14年01月06日10时许,我大队巡逻民警在曹x甸区唐xx集市巡逻时发现,违法嫌疑人王桂x正在盗窃集市摊位上的煤气灶,我大队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带至曹x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巡特警大队,经xx桂x进行询问,该人对盗窃集市煤气灶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因王桂英已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故不再执行,予以折抵。。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