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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3〕1037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14:43:3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3〕1037号

被处罚人叶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4月22日,因田xx被故意伤害案,被昌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7月24日0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迁曹高速唐海东入口李x、叶xx分别驾驶疑似超限货车,在未取得高速通行卡的情况下强行撞杆驶入迁曹高速,民警巡逻中发现并抓获。

以上事实有叶xx的供述、迁曹高速口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叶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常坨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