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3〕0927号
被处罚人翟x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6月17日,因xxxxxx工职院宿x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06月18日22时许,翟xx在唐山市曹xx区xxxxx村秦xx家里因琐事与毕xx发生争执后使用麻将牌砸毕xx、打毕xx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翟xx的陈述、毕xx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翟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常坨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