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031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23日09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xxxxxxxxxxxxx接入互联网,未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日志保存不足6个月。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xx》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胜xxxxxxxx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