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0933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7月18日15时许,在曹xxxxxxxxxxxxxxxxxx网络安全检查发现该宾馆未落实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并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陈述,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xx》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