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153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16:02:1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153号

被处罚人刘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分水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4月19日,因xxxxxx曹xx区五农场废品站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07月28日16时许,秋老堡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x区五农场李xx废品点内,张x合、李xx、刘xx、杨xx四人用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