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0793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x市x县xxxxx村xxxx
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无业人员。
违法前科2010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个月;2015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
现查明2023年07月09日17时xx07月10日00时许,陈x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顺发8
8”号货轮船(该船上载有兰平绩、林xx、何xx、陈x春、陈xx、庄xx、郑xx七人),
从曹xx工业区锚地出发行驶至曹xx工业区x加码头处停靠。
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
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