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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14 15:24:4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878

违法行为人何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山西xx区,现住xx

xxxxxxxxx,务农。

违法前科 20230525日,因何xx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信息案,被唐山市曹

妃甸区公安局警告。

现查明20230715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市场院内出租房未按

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及当事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

决定对何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