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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化)行罚决字〔2023〕0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14 16:00:4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化)行罚决字〔20230823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xxxxxxxxxx

号,现住xxxxxxxxxxx,务工。

违法前科 20180309日,因xx村非法侵入住宅,被唐山市丰南区公

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070116时许,刘xx(男,19831008日生,联系电话:xxx

xxx),唐山市xxx庄报警:其在唐山市曹xx工业区xxxxxxx号轻车磅

房等待修车时,放在大车尾部的汽车配件被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刘xx的陈述,违法嫌疑人刘xx的供述,证人张xx的证人证

言,xxxxxxx号轻车磅房x监控视频,唐山灏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价单,现场扣

押的被盗汽车配件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

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