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914号
违法行为人苏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x市x市xxxxxxxxx号,
现住x省x市xxxxxxxxx,务工。
违法前科无。
现查明2023年6月18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苏xx在曹妃甸区金鼎酒店九层921房间
内与失足女王x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并且苏xx支付给王xx资约7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苏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苏
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