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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08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14 16:16:1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30812

违法行为人谭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xx市,现住x xxxxxxxxxx,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0708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甸工业区x加码头附近,有路人举报x加海域有人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出海,民警经了解得知,谭xx无证 驾驶机动船舶出海,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谭xx78日在曹x甸工业 区x加矿石x期码头附近海域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出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 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