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化)行罚决字〔2023〕086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市x县,
现住x省x市xxxxxxxxx,工人,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7月14日21时许,化学园派出所民警在夜查中发现:在唐山市曹x
甸工业区x加x码头x期协力宿舍楼x室有五人用扑克牌以打杵(打xx)方式进
行赌博,遂将上述五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王x、李xx、安xx、何x、何xx的供述,派出所出警现场
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
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