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81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x市x区,现住x省x市
xxxxxxxxx,务农,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经查,2023年7月5日晚上10点李xx伙同王印x在x区x经济开发
区xxx号池x得若干斤油光鱼与南美虾等水产品,现场李xx被4号池承包人杜x当
场抓获。王xx于2023年7月12日投案自首。经xx,被盗水产品重77公斤,价值
约1078元。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被侵害人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作案工
具、承包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
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