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3〕0777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x市x市xxxxxx村,
现住x省x市xxxxxxxxx,务工,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7月04日22时许,远大桥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xx、
李xx、徐xx、李xx、王xx、姜x、张xx,在曹xx文x木业昌x小吃部内,使用扑克牌
以“填坑”的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陈xx、李xx、徐xx、李xx、王xx、姜x、张xx的陈述、现场照片、现
场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
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60
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 共 1 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