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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9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16 10:55:4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954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崔xxx

现查明20237171630分许我所在工作中发现该酒店在给客人提供无限上

网服务时,未采取检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留

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