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16 11:08:1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909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x

现查明经查,2023716日商务区派出所例行检查时发现曹xxxx足浴服务

处未安装网络上网审计设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负责人的陈述与辩解、营业执照(副x)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