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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16 11:15:2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30872

违法行为人独xxxxx,法定代表人那xxx

现查明2023071518时许,我所民警例行检查中发现xx市场独一处肉店未

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笔录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独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